对党忠诚老实,言行一致,是党章划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。党员领导干部要有政治意识和组织看法、程序看法,该请示的必须请示,该报告的必须报告。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对不按划定向组织反应和报告情况的行为列出负面清单,作来由分划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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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一条 不凭据有关划定向组织请示、报告重大事项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。
第七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等过失思想和行为不报告、不抵制、不斗争,放任不管,搞无原则一团和气,造成不良影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。
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:
(一)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划定,隐瞒不报;
(二)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,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;
(三)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;
(四)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。
有前款第二项划定的行为,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、掩盖事实的,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划定处理。
改动、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。
隐瞒入党前严重过失的,一般应当予以除名;对入党多年且一贯体现好,或者在事情中作出突出孝敬的,给予严重警告、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。
第一百四十条 在上级检查、视察事情或者向上级汇报、报告事情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,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。
在上级检查、视察事情或者向上级汇报、报告事情时纵容、唆使、体现、强迫下级说假话、报假情的,从重或者加重处分。
第一百四十三条 凭据有关划定对干预和加入行为负有报告和挂号义务的受请托人,不凭据划定报告或者挂号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。
——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
(责任编辑:杨 虹)